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常見問題
發布日期:2020-10-15
問題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尚未公布,如何確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對于目前已經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但實際土壤環境風險較小的企業,是否可以根據企業自行監測和周邊監測等將其調出?
答復: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見《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包括:1.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4.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6.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物質。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等確定。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管理制度是一項新的制度,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問題2:目前尚未出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和周邊監測的相關標準,建議出臺相關標準后,再要求實施,統一標準后的監測報告更具參考價值?;蛘咴谙嚓P標準出臺前,明確可參考的技術標準?
答復: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和周邊監測制度是一項新的制度,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為標準和規范的制定積累實踐經驗。目前生態環境部正在組織起草《在產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待發布后,可參照執行。